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学校,下同)应届本科毕业生;往届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下同)或两年以上且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者。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本单位或某些招生专业考生的工作年限做出要求的,均已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极个别只有大专以下学历,实践证明确有培养前途并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考生直接到报考单位报名。招生单位认真审核同意后可准予报考,并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开具证明;
6、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和犯过错误的考生,应提供详实的材料。
三、报名日期
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10日——11月14日。
四、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在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
五、报名手续
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报考点办理报考手续,考生应当备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头像、同底版照片两张,或按省招办要求现场采集个人图象。
1、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交验报考的有关证明材料,交纳报名费,领取有关表格。
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1) 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写一个学科专业相近研究方向的两个招生单位。
(2) 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每年招生专业目录规定任选一种。
(3) 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需由本人如实填写自学情况并有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2、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再由报名点或所在单位按规定日期迳寄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经我校审查同意后发准考证。
考生在报考期间因事外出,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就地报名和考试。
六、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安排。不在改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3、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的满分均为100分,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4、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外语和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
5、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6、初试地点: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
7、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和方式待初试成绩公布后通知考生。
8、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要加强复试。学校应增加不少于两门改学科主干课程的笔试,同时学科点可视情况单独安排笔试或口试。
七、体格检查
初试上线的考生,应在参加复试前到学校指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参加统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计划外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被录取的考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九、学习年限
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十、学习期间的待遇
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发的教财[1994]50号文件和学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规定办理。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办理;自筹经费硕士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学校为矿业类学生设立有专项奖学金。
十一、分配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硕士生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非定向硕士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由国家安排就业,主要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其就业去向。
自筹经费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就业意见并予以推荐,学校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