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完善复试规则,规范复试程序,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要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要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人选及要求
1、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2、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各院(系、部)招生规模数与参加复试考生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1.2;
3、为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同时考虑到各学校专业课命题的要求各不相同、不同学校之间的考试成绩可比性不强,因此,复试时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复试成绩分别单独排序。录取时,如果第一志愿考生复试成绩合格,原则上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三、复试内容和形式
1、复试内容。复试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1)专业课考试(笔试);(2)外语口语和听力水平测试;(3)综合情况面试;(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涵盖本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
部分理工科专业可增加实验考核。
外语口语和听力水平测试由研究工作办公室会同外国语言文学系组织;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综合情况面试等工作由各学位点自行组织。
面试具体要求如下:(1)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 分钟;(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3)每个专业必须提前准备好复试题签,还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4)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安排、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复试期间,还将对考生进行身份确认、身体健康情况审查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提供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军人凭军官证)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考生持学生证)等有关材料。
2、复试形式。专业课复试形式原则上采取笔试,时间为2-3 小时。
3、所有参加复试考生必须参加身体检查。身体检查由校医院组织,并由校医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复试成绩
1、专业复试满分为250 分。其中专业课考试100 分,外语口语和听力水平测试50 分,综合情况面试100 分。
2、两门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满分各100 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五、调剂复试
调剂复试是指本单位一些专业合格考生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需要从报考其他招生单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考生中调剂部分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调剂原则及调剂程序如下:
1、调剂原则
(1)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线下生不得调剂(特殊专业除外);
(2)原报考专业与所调剂专业应相同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进行跨一级学科调剂;
(3)被调剂复试考生初试科目应与拟调剂录取专业的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试题种类须与拟调剂录取专业使用的统考试题种类一致。
2、调剂程序
(1)考生向各招生院(系、部)递交调剂申请。
(2)各招生院(系、部)根据调剂原则进行挑选,并与考生联系,落实其调剂意愿。
(3)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院(系、部)上交调剂名单进行审核,符合调剂政策的,办理具体调剂手续。
(4)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已办理调剂手续的考生有关复试事宜。
六、录取
1、录取工作严格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各招生院(系、部)应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工作表现、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报考志愿等,提出录取名单,确定录取类别。
2、未经复试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3、复试期间若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
4、复试不合格的,即复试总成绩低于150 分,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 分的,原则上不予录取。
5、复试总成绩与初试总成绩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6、调剂考生须在复试结果公布后按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调剂录取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国研招网调剂系统内接受“待录取”,并积极配合我校到一志愿单位调取初试试卷),否则将取消拟录取资格。
七、招生纪律
各招生院(系、部)应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届时,校纪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院(系、部)和个人,将由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