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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东华理工大学 /2014-04-10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的学位为学士,研究生的学位暂设硕士一级。我校授予的学士、硕士两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领域),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专业(领域)为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东华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院(部)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及有关管理干部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磋商提名,经学校党政领导会议审查,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时,出席委员人数须在三分之二(含)以上方可有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定各专业(领域)申请学位人员应考试的门数、科目,确定考试的范围,审批主考人名单。

(三)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通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才能生效)。

(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八)受理外单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九)审查和认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负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动态遴选。

(十)对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领域)进行审议,为校党委和行政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修订《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五条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分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定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门数、科目和考试范围,审议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答辩结束后负责整理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四)对拟新增学位授予权专业(领域)进行审议。

(五)提出修改《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建议。

第三章 各级学位的学术水平及要求

第六条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一)学士学位的要求

我校本科毕业生在学业上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合格,达到下述水平,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能初步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领域)外文文献。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领域)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学位的要求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并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领域)外文文献,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3)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某一研究方向的专门知识,毕业论文(设计)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大学教学的能力。

(5)具备以下条件:

①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达到最低学分要求。

②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设计)通过论文(设计)评审和论文(设计)答辩。

③申请者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东华理工大学)公开发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④读研期间通过的英语六级考试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

⑤在研究生部和科研与科技开发处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上公开作学术报告并合格。

(6)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①不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者。

②在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第四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者,可提出申请。

(一)学士学位:每届本科生毕业前,各院(部)对本院(部)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可向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每年办理两次,申请人每年620日之前或1220日之前向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本校毕业研究生,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者必须经过必修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第五章 课程考试

第八条 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一)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由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结合各院(部)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进行。非授予单位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审核其原单位提交的材料的基础上,考核其中23门主干课程。

函授夜大和自考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专业课34门,必修课34门。

(3)外国语一门。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按培养计划进行,取得规定的学分。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课程论文、实验或科研报告等方式,试卷等材料应保存、归档。

(三)同等学力者须按上述要求进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规定考试的学位课程中,若有一门不及格,允许申请重修一次。若有两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一门经重修仍不及格,经校长批准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一次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撰写及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均应具有正确的思想观点,对学术问题的探讨应有理有据,材料、数据可靠,结论清楚,叙述通顺,文字简练,同时应注明参考文献。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新的见解,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论文(设计)所涉及的各个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能较好地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技能。

第十一条 学士论文:在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中表明学生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论文中对材料的搜集和处理,所用的实验步骤或科学研究方法,以及阐明问题的论证或逻辑推理等方面表明学生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用于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论文内容的要求一般应包括:题目、中外文摘要、中外文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附录、后记等。论文摘要一般要包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过程和概括性叙述、获得的主要结论(要突出新见解部分)、论文类型(a、理论研究;b、应用研究)。

各院(部)可根据上述要求和学科的特点,规定掌握本学科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本科生应在毕业前一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根据第九、十、十一条的有关内容,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合格提出初步意见。指导教师在做出评定前可以在院(部)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二)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如符合第六条规定,应批准其申请,并组织论文评阅和答辩事项。

(三)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专业生产实习报告等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按应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和成绩评定办法执行,由院(部)答辩委员会组织和评定。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写出详细评语,然后由院(部)按照要求汇总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根据《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外送盲审”试行办法》的要求,采用“双隐”的形式送到外校的两位有关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专家应对论文(设计)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评阅论文(设计)评定成绩。

两位专家对论文(设计)评阅的成绩都在70分(含70分)以上,指导教师会同研究生本人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设计)修改后,可如期组织答辩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答辩;两位专家其中一位对论文(设计)评阅成绩在6070分(不含70分)之间的,指导教师会同研究生本人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必须对论文(设计)进行修改后,由院(部)组织预答辩,在论文(设计)预答辩时应向答辩委员会成员说明修改的情况,并将预答辩的书面意见报研究生部,在得到研究生部认同后,方可进行答辩;两位专家中若出现一份专家对论文(设计)评阅的成绩在60以下,评语认为论文(设计)有较大问题,或持否定意见,则论文(设计)需作重大修改,三个月后重新送审;若出现两份专家对论文(设计)评阅的成绩都在60以下,评语都认为论文(设计)有较大问题,则需重新进行论文(设计)工作,半年后重新送审。

评阅意见书应在答辩前十天送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八章 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被确认答辩资格后,有关专业(领域)所在院(部)应以专业(领域)组成答辩委员会,其成员人选由院(部)院长或主任与有关教师和指导教师磋商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协助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工作事宜,整理与答辩工作有关的全部材料。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中若有一张反对票情况,须由答辩委员会写出书面的情况说明,学位论文答辩合格;若有两张反对票情况,需要重新答辩一次;若有三张(含)以上反对票情况,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设计),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基本条件、程序和答辩前后的主要工作参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细则》执行。

第九章 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和审查

第十七条 每年620日之前或1220日之前,学位授权专业(领域)所在院(部)将符合申请本专业(领域)硕士学位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申请者应提供的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八条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设计)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学位申请人,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设计),但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设计)、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着重审核有争议的学位申请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并通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发给学位申请人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所授学位,应予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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