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军队总部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高水平创新型拔尖人才培养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审核”制作为入学考试、提前攻博等博士招生选拔方式的补充,旨在重点发挥导师专家组审核作用,突出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选拔综合素质优秀、创新能力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对象: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二、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章 招生导师
第四条 以“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导师本人或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
二、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过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2010年后评选的为准);
三、近五年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过军队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湖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四、本校院士、****(在聘任期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
五、项目在研的“973”首席科学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负责人;
六、近三年内,导师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进入ESI被引用次数排名前10%。
第五条 下列导师不得通过“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
一、导师本人曾经出现过学术不端行为或指导的研究生近五年出现过学术不端行为;
二、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近五年参加全国、全军和湖南省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出现过“较差”或“不合格”。
第六条 具有“申请-审核”制招生资格的导师每人每年最多可以通过该方式招收军人、地方博士研究生各一人,且招生指标不单列。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中的报考条件要求。
二、硕士毕业院校为国家“211工程”大学或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大学(参照当年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HE)和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在国外所获学位必须通过教育部学位认证),或硕士毕业学科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含重点(培育)学科)。
三、托福≥80分或雅思≥6分(成绩有效期五年,计算到报考当年9月1日,下同)。
四、硕士学习期间课程成绩优良,课程成绩未出现过“D”或“E”(缺考除外)。
五、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A&HCI、CSSCI源刊(限哲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军事学核心期刊(限军事学学科门类)或报考学院认定的高水平期刊目录上发表(含录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
第八条 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中的报考条件要求。
二、托福≥75分或雅思≥5.5分(成绩有效期五年)。
三、近三年在SCI、SSCI、A&HCI、CSSCI源刊(限哲学、经济 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军事学核心期刊(限军事学学科门类)或报考学院认定的高水平期刊目录上发表至少三篇学术论文(限第一、二作者,其中第一作者至少一 篇)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科研奖励一项以上(排名前三)。
第九条 各招生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在满足第七、八条所列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其它申请条件。
第五章 报 名
第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时间为每年的4-5月份,以当年研究生院实际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报名点交验报考的有关书面申请材料,并办理缴费、确认等手续。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报考登记表(含两份相关学科正高职称专家推荐信);
二、经报考导师审核的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不少于5000字);
三、本科、硕士阶段的学位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时交验);
四、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五、外语水平证明;
六、硕士学位论文(仅已获硕士学位人员提供)、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六章 申请材料审核
第十二条 招生学院组织七名博士生导师(其中外院不少于两人,学校学部委员不少于两人)组成申请审核专家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按照百分制给出评分。招生学院应在申请材料审核阶段对审核专家组名单保密。
第七章 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招生学院根据申请材料审核评分结果从高到低确定参加综合考核人员名单,参加综合考核人数不得超过可招收人数的150%。综合考核的时间为每年5-6月份。
第十四条 招生学院组织不少于五名博士生导师(含考生报考的导师)组成综合考核专家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学院指定。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内容与要求
综合考核可包含笔试、面试和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招生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形式并制定详细的考核流程和评分标准。综合考核评分为百分制(报考导师评分占60%,其余考核专家评分占40%),考核专家除评分外还应给予评语。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专业基础。包括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等。
二、科研能力。包括考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学术潜质和学术兴趣等。
三、外语能力。包括科技文献阅读、论文写作、口语交流等。
四、综合素质。包括考生思想政治素质、身心素质以及其它能否持续进行博士学习研究的能力。
五、研究计划。包括考生对研究主题的见解、考生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创新点等。
第八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招生学院根据导师意见(报考导师有一票否决权)、综合考核成绩和招生计划,提出拟录取名单。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经与政治部共同审核后报校首长批准。正式录取名单于每年6-7月份公布。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申请-审核”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如不能按期毕业,取消其导师一年的“申请-审核”制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招生学院应提前对申请、审核、综合考核各阶段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公告,及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违纪处理。
研究生院派出监察小组,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察督导,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国家、军队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相关学院三年 “申请-审核”制招生资格。
在报考和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其报考国防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