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2号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220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湖南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改善生源结构,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从2018年开始,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被录取至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按时报到并办理完各项入学手续之后,可享受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发放。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A、B两类,A类新生奖学金适用于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B类新生奖学金适用高水平高校考生或所报考专业完全相同的考生调剂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类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如下。
A类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为:A类新生奖学金以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为基准,以10000元为初始标准进行设定,考生初试成绩每高于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0分,新生奖学金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标准为15000元。
B类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为:B类新生奖学金以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为基准,以5000元为初始标准进行设定,调剂考生初试成绩每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0分,新生奖学金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标准为10000元。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实行学校新制定的学业奖学金制度,老生不实行该政策。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为: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学生比例≤20%;二等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学生比例≤30%;三等每生每年3000元,获奖学生比例≤5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时间为每年9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6月份评审发放,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3.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比例根据当年湖南省下发指标执行,于每年评选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二、研究生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范围覆盖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三助”岗位助学金
(1)助教:承担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考查课的阅卷等工作。助教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2)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由导师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承担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担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助管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一般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月。
3.特困生补助
学校设立特别困难研究生补助专项基金,用于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个人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成员重大变故和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对特别贫困家庭研究生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省级或全国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推荐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优秀硕士论文管理办法》执行。优秀论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一)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奖励20000元(奖金按照2:3比例分别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
(二)获得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给予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奖励8000元(奖金按照2:3比例分别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
四、科研成果奖励
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署名人获得的各类成果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五、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实施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评选暂行办法》执行,其奖励标准和项目分类具体见以下附表1和附件1。
附表1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竞赛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类别 |
奖项 |
全国 |
湖南省 |
备注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Ⅰ |
集体项目 |
3.0 |
2.0 |
1.0 |
1.2 |
0.6 |
0.3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项目 |
2.0 |
1.0 |
0.3 |
0.5 |
0.3 |
0.1 |
||
Ⅱ |
集体项目 |
2.0 |
1.0 |
0.3 |
0.8 |
0.5 |
0.1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1.0 |
0.5 |
0.2 |
0.4 |
0.2 |
0.05 |
||
Ⅲ |
集体项目 |
0.5 |
0.3 |
0.2 |
0.2 |
0.15 |
0.05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0.3 |
0.2 |
0.1 |
0.2 |
0.1 |
0.05 |
注: (1)竞赛奖金按照2:3比例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指导老师40%,获奖学生60%);(2)同一项目竞赛不重复奖励,如在同一年同时获得二个及以上级别的奖项,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补奖金差额; (3)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立特等奖项目按照一等奖的1.2 倍计算;(4)组织奖视为二等奖,个人奖视为三等奖;(5)针对文化类竞赛,若比赛未设等级,则按照二等奖奖励标准统一奖励; (6)针对体育类竞赛,如比赛未设等级只取名次,若取前八名,则第一、二名参照一等奖奖励标准发放,第三、四名参照二等奖奖励标准发放,以后名次参照三等奖奖励标准发放;(7)针对体育类竞赛,研究生运动员破省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1000元,破全国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2000 元;(8)以上奖励标准为最高标准,执行奖励时不得超过此标准;(9)竞赛类别按照“附件”中的规定为准,以论文形式参加的竞赛按Ⅲ类同级80%计算。未参加层级选拔的赛事按降档奖励。
附件1:Ⅰ、Ⅱ、Ⅲ类竞赛分类目录
一、Ⅰ类竞赛
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
2、“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
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
4、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比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5、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二、Ⅱ类竞赛
1、中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中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3、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4、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5、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6、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7、中国研究生石油装备创新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8、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9、湖南省研究生翻译比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10、湖南省高校MBA企业案例大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11、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教育部办公厅/湖南省教育厅”。
12、湖南省研究生辩论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三、Ⅲ类竞赛
1、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学科教学(包含多个学科)专业教学技能大赛——“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大学生与研究生物理自制教具与设计实验展示竞赛——“中国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3、全国高校大数据应用创新大赛——“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六、其他
本办法中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自2018级研究生开始实行,2016、2017级在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原奖助办法执行。本办法其他奖助条款自公布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原《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校政发〔2015〕12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