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3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信息”、“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
委书记、主管研究生招生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研究生部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研究生招
生工作。
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
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
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进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学校自然状况
第六条 学校名称:哈尔滨理工大学,代码:10214
第七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
第八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共有4个办学区,其中在哈尔滨市有东、西、南3个办学区,在山东省荣成市设有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校区。校本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西区)。
所有研究生教学活动均在哈尔滨市内三个办学区进行。
第四章 接收推免生条件
第九条 申请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研究生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2.取得具有推荐免试权的高校推免资格的2018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2014年入学的四年制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或2013年入学的五年制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6.具有健康的心理和身体素质,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7.所申请院系或学科专业确定的、与上述条件不相违背的其它条件;
8.本科毕业专业与申请研究生专业原则上应同属一个一级学科。
第五章 接收专业与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十条 我校15个院(所)所有全日制专业(方向),除工程管理(MEM)和项目管理专业外,均接收推免生。
第十一条 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的学制,除法律(非法学)为三年外,其它专业的学制均为2.5年。各专业最长修学年限均为四年,休学时间计入修学年限。
第六章 接收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报考哈尔滨理工大学的考生,均须在9月28日至10月20日间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 “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报名费。
第十三条 通过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我校直接在“推免服务系统”内向申请者发送复试时间、地点等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通过复试后,由我校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进行确认后即完成录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待录取”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不再进行补录。
第七章 学费标准与奖助办法
第十五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4]73)》,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
第十六条 凡是报考我校并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十九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0000元(不超过本届研究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9000元(不超过本届研究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不超过本届研究生人数的30%)。
第二十条 “助教、助研、助管”的岗位津贴不高于每人每月500元,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第二十一条 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
第八章 取消待录取资格与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待录取资格,对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1)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入学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3)在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或学士学位的。
(4)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变化和文件精神指导进行修订。
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