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研字[2003]42号
(2003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多渠道加快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科、专业,经学校审查批准,可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一)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有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三)所在学院(所、中心、室)配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我校对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对外公布。
第三条 开展对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及其认定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大学本科毕业且获得学士学位,并自取得学士学位之日起已在申请学位所在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提出申请前的3年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有经省部级以上鉴定认可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五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资格审查:
(一)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的《武汉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核表》;
(二)已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四)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认定具有申请资格者,于当年5月中旬前后通知申请者本人和申请学位专业所在的学院,并发给申请者《武汉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考试资格卡》作为其报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的依据。
第三章 课程考试
第七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4年内须完成以下全部课程考试
(一)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专业为限);
3.跨专业申请学位者,加试2门所申请该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
第八条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以国家主管机关通知为准。
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每年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申请人应于考前1个月内办理报名手续。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以当年的《武汉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安排》为准。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并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第十条 申请人如不能如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进行答辩。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学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对于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申请人可将其整理为学位论文,但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的全文。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书写格式、打印和装订,按《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必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武汉大学”)。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校学位办公事于每年4月和10月受理论文答辩事宜。
申请人申请论文答辩,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二)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1份;
(三)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专业为限);
(四)学位论文3份;
(五)由二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出具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六)通过资格审查后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应于当年的4月底或10月底前,通知申请者本人以及申请学位专业所在的学院。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应至少有1位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校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1个月前,由校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15天前送至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硕士学位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学位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如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必须在3年以后。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按学校规定交纳有关的费用。有关的食宿及差旅费,由申请人自理。
第三十条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士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由学校发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