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医学系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做好201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特制定2010年法医学系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现公布如下:
一、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组长:曾广定 刘 良
组员:关云鹏 黄代新 陈晓瑞 朱少华 刘 艳
二、复试工作小组
组长:刘 良
组员:关云鹏 黄代新 陈晓瑞 朱少华 金 鸣 刘 艳
三、初试成绩要求
总分:295,外语:40,政治:40,业务一:170。
2010年法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5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2名,共招硕士研究生17名。
四、复试内容及方式
1.专业笔试(占复试总成绩40%)
(1)考试时间为90分钟。
(2)参考书:《法医学概论》,丁梅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版。
(3)考试形式:闭卷
(4)笔试题型:名词解释、简答
(5)题量分值:100分
2.综合面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占复试总成绩40%)
考核要点:
(1)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知识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③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④外语听说能力。
(2)综合素质考核
①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重点了解考生对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认识和看法,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投票表决,不合格者一票否决,不予录取;
②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工作(包括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
③事业心和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团队协作性、心理健康情况等;
④人文素养;
⑤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
3.英语听说测试(占复试总成绩20%)
分三部分:
(1)考生与主考就考生的背景进行简短交谈,采用问答形式,约1分钟。
(2)考生就抽签所得的题目进行朗读并翻译、陈述个人观点等,约5分钟。
(3)主考针对考生的发言提问,双方进行交谈。约3分钟。
五.复试成绩与录取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总成绩=专业笔试成绩(40分)+综合面试成绩(40分)+英语测试成绩(20分)
录取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总成绩×40%
注:按录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六、复试工作时间表
3月17日 公布复试工作细则、通过初试分数线并经核查可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3月31日前 接收拟调剂至法医学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并审核。
4月1日 上午8:30-11:30,复试考生(包括已通过核查的调剂考生)到法医学系一楼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4月1日 下午14:30, 至我院职工医院体检。
4月1日 晚18:30,-20:00,在法医学系四楼教室进行专业笔试;考试完毕到法医学系办公室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并进行“心理健康测评”。
4月2日 上午8:30-12:00,在法医学系二楼会议室,按抽签顺序进行英语听说测试、综合面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月2日 面试后即对拟录取考生签订《录取协议书》,与定向生和委培生单位签订定向和委培协议。
4月3日 网上公示初录名单。二天内接受学生申诉。
4月5日 落选考生向其他拟调剂院(系、所)提出调剂申请。
七、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
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中除免试推荐研究生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外,其余被录取学生(包括调剂录取的考生)按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先后,依照奖学金指标,分别享受全额或半额奖学金;没有评上奖学金的学生学费自筹。
八、注意事项
1.考生报到需交验的材料
(1)交验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2)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需交验材料:
① 有效身份证件
② 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
③ 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
④ 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现实表现材料
(3)应届本科毕业生需交验材料:
① 学生证
② 加盖所在学校公章的在校成绩单
③ 加盖所在学校公章的现实表现材料
(4)考生还可提供证明其学术水平的论文等材料,如:各类英语考级证书,有关计算机应用的等级证书,专业知识、能力的有关等级证书,各种获奖证书和所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等。
2.复试费用:100元/人。
3.复试考生在复试前需进行“心理健康测评”,不参加该测评的考生不予录取。
4. 复试期间,考生(含本校推荐免试生)必须到院职工医院参加体检,38元/人。未参加体检者或体检不合格者,一经核实不予录取。
5.2010年度优先录取报考《司法精神病学》专业研究方向考生。
6、考生在录取后采取考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专业选择。系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有权根据考生实际情况与本系专业均衡发展的状况,在本学科内对考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专业调剂,凡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九、未尽事宜由法医学系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20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