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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财经学院 /2014-07-06

 广西财经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才能安排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四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我校按照《广西财经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进行。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学校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和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等。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由我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学校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六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七条 我校硕士生的招生类型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学习方式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根据硕士生招生工作需要,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招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具体组织和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招办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定学校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三)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四)审定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与公布。

  (五)审定各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国语语种要求);

  (六)审定研究生复试、录取等工作实施细则;

(七)审定研究生复试考生名单;

(八)审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条 各硕士点负责人及导师组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出本学科、专业对考生报考条件的要求和建议;

  (二)提出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国语语种)设置;

  (三)根据本学科教学大纲和研招办要求,负责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业务课试题的命题、阅卷和评分工作;

  (四)负责本学科、专业考生业务课的命题、复试及评分工作;

  (五)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建议录取名单。

  第十一条 研招办设专职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本校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和招生计划的执行等工作。研招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招办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全校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负责考生资格审查;

  (五)负责业务课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的组织工作;

  (六)组织初试、复试、体检和录取工作;

  (七)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报表、报盘工作;

  (八)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九)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校研招办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本着按需招生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在院(部)协助下,组织编制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有招生任务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根据当年有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制定研究方向,拟定外语考试语种及业务课考试科目(注:考试科目设置应以二级学科确定)。通过院(部)审核,报研招办,经校研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研招办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由国家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五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学校自筹的经费解决,或向社会多种渠道(包括个人自筹)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全国硕士生统一招生报名、考试由国家教育部委托各地高招办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研招办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当年报考条件和我校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规定,对考生的报考资格逐一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招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规定时间通知考生本人。如发现报考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如考生超过期限未补办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取消报考资格的考生,研招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准报考的原因通知该考生本人及其报名点。

第二十二条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组织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办法由教育部公布。

报考点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我校根据考生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六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七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等为全国统考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

第二十九条 我校自行组织命题的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条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三十一条 参加统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其他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

 

第六章 命题与评卷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我校当年硕士生招生工作日程安排,研招办负责制定当年命题、阅卷等工作实施细则。各有关院(部)应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参加业务课命题小组,担负命题工作。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

  第三十三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要求能够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入学的基本条件,测验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命题小组应根据国家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科生教学大纲命题,务必使命题内容安排合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难易适中。试题应避免出现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错误。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课命题组根据教育部对各门业务课考试时间及满分值等要求,认真估算考生答题时间,让一般考生答完之后有一定的检查时间。各业务课试卷上每道题的分数应在试题上注明。命题的同时,应拟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课试题应使用我校研招办提供的统一格式的试题专用纸。试题的文字书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题任务,命题人员要对试题内容和文字认真校对,反复检查,严防错漏。命题结束后,及时将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草稿纸一并交到研招办,交接试题时,要履行密封和签字手续。参与命题人员不得留存任何与试题有关的材料。若利用计算机命题,必须在研招办提供的磁盘上操作,并且断开网络连接,注意防止“黑客”通过网络窃取试题。

  第三十六条 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命题的业务课试卷由研招办专管人员负责接收,检查密封完好后,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的铁皮箱中。保险柜和铁皮箱上的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确保任何人不能够单独接触到试卷。

  第三十八条 试题打印、复印等工作,必须在具有安全、保密措施的指定地点进行,且必须有两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密封、包装之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寄往各试题接收单位。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研招办应将各地寄送来的试卷指定专人负责分科目进行清点整理。研招办及时将全国统考科目试卷送达自治区招办指定的统一阅卷地点,业务课试卷由我校研招办组织成立学科评卷小组负责评卷。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评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现场。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四十一条 评卷期间,研招办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试卷交接应办理手续,当天应收回试卷集中保管。

  第四十二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及时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分统计工作。各命题小组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小结交研招办,以便今后不断完善命题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招办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招办批准后,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第七章 复试与录取

  第四十四条 复试是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复试是硕士生招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参加复试考生的条件,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研招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五条 在征求有关部门及导师组意见的基础上,研招办提出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上报研招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十六条 对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及时进行政审复查和函调人事档案审查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外调。

  第四十七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参加复试。同等学力考生还必须加试不少于两门的大学主干课程。

  第四十八条 复试工作由研招办负责组织,院(部)协助,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复试内容应包括业务、外语及思想品德三个方面,复试形式应采用口试、笔试或操作等方式,或多种形式结合使用。复试结束后,各复试小组应及时将复试情况表及其他书面材料送交研招办。

  第四十九条 凡经复试和同等学力加试后不合格的考生,我校一律不予录取。

  第五十条 对初试成绩已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而我校招生计划有限无法安排复试的考生,应及时将其报考材料转投第二志愿报考单位,无第二志愿报考单位的则及时通知考生本人,由考生本人决定调剂去向。

  第五十一条 经调剂仍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可以对个别符合当年自治区招办规定的破格条件的考生,申请破格复试。经各学科、专业点、研招办初审后报研招领导小组审定,上报自治区招办批准才能对其进行复试。

  第五十二条 我校各学科、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或生源调剂工作,应在复试前进行。在考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复试,被调剂的考生必须按调进专业要求参加复试。

  第五十三条 对外单位转来的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在我校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因缺少生源而难以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调剂到我校参加复试。

  第五十四条 所有拟定向和委托培养的考生,在复试前必须由其定向或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意向书后才能参加复试。

  第五十五条 对已通过复试、政审和体检的考生,由研招办按招生计划数提出拟录取名单,经研招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正式确定并上报自治区招办。

第五十六条 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还需由其用人单位与我校签订正式协议书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十七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五十八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在120分以下(不含120分)者;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者;

(三)拟录取全日制硕士生调档政审不合格者;

(四)体检不合格(含校内外推免生入学前体检)者。

第五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研招办应及时写出当年招生工作的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今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八章   推荐免试硕士生

第六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荐免试硕士生(以下简称“推免生”)计划,我校开展推免招生选拔工作,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广西财经学院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六十三条  各院(部)应成立本单位推免生推选工作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3至5名专家、教授组成。

第六十四条  推选条件如下: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学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好,动手能力强,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国家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440分以上;

(四)无课程考试不及格或重修记录;

(五)校外生源申请我校推免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广西财经学院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网上下载,本人填写);②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本科成绩单;③获奖证书复印件;④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⑤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以及其他可支持申请的材料。

第六十五条  推选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各院(部)推选工作小组选拔校内生源;初审校外推免生源的申请资格;

(二)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推免生复试选拔。复试实行差额形式,采用面试(亦可辅以笔试)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行、知识结构、外语水平、从事科研的能力、潜力以及综合素质;

(三)各院(部)推免生推选工作小组将本单位拟录取推免生名单上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批准后,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在网上公示。

第六十六条  拟录取校内推免生须在我校当年公布的信息网上办理硕士生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还须与我校学生处签署个人承诺书,不得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不得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六十七条  拟录取校外推免生须持我校接收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生专用)和推荐免试生网报号码,并按照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不得参加当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得推免网报编号及未办理网报和现场确认手续者,不予正式录取。

章 违纪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十九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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