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暂行办法
桂师院发〔2011〕51号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主动适应国家特别是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适应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满足国家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获得票数达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视为通过。相关的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研究生处归档、备查。
三、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对该二级学科要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具备增设的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满足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的要求。导师团队中高级职称人数(年龄55岁以下)原则上不能少于3人。
四、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应在我校已获硕士一级授权点学科范围内,分为目录内和目录外两种。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学院每年申报增设的二级学科原则上不超过1个(不含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五、自主设置目录内的二级学科,由二级学院组织校内专家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设置学科、专业的理由、培养目标、学科研究范围和主要课程设置等,并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增设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申报表》。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校内公示两周,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六、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根据公示结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5、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1、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2、参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审批。
3、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4、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九、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需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公示,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按相关规定招收、培养研究生。
十、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纳入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相关的二级学院应做好学科建设规划,接受学校的评估检查。
十一、研究生处负责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强化监控机制。
十二、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冲突,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