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和说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的通知
学位办[2006]39号
有关单位:
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点和试点工作实践经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培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多次研讨,对199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现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及其修订说明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转发你们。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2006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往届在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培养方案作出相应调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学位论文要求参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执行。附件: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秘书处
附件一: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
,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三、培养工作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总学分不低于75学分。
(一)课程设置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
1.必修课(32学分)
(1)邓小平理论(2学分)
(2)外语(4学分)
(3)法理学(3学分)
(4)中国法制史(2学分)
(5)宪法(2学分)
(6)民法学(4学分)
(7)刑法学(4学分)
(8)刑事诉讼法(2学分)
(9)民事诉讼法(2学分)
(1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学分)
(11)经济法(3学分)
(12)国际法(2学分)
2.选修课
2.1推荐选修课(从中选满13学分)
(1)外国法制史(2学分)
(2)商法(3学分)
(3)国际经济法(2学分)
(4)国际私法(2学分)
(5)知识产权法(2学分)
(6)环境资源法(2学分)
(7)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8)法律方法(2学分)
2.2自选课(8学分)
由各院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培养方向自行确定。
(二)实践必修环节(12学分)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所以需
要进行相应的实务课程性质的必修环节。
1.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
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3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
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4学分);
3.法律谈判课(2学分);
4.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3学分)。
(三)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五个方面。职业能力的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1.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
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以上内容应当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
(四)学位论文(10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任何形式的学位论文的写作均应当规范,达到以下七个方面要求:
1.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
2.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应当反映出作者已经合乎逻辑地研究并分析了这个问题的层次,即所谓的“分析深入”,“论证结构合理”;
4.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文字中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法律硕士学生在读期间至少应当阅读15部非教材类专业书籍,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研读过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不少于5部。这个阅读量应当在学位论文的注释中反映出来;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了解了该领域国内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即所谓的“资料充分”和“注释规范”;
5.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的无方法的所谓“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
6.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
7、语言与字数方面的要求。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以1.5万为宜,一般不超过2万。
四、学习年限与培养方法
(一)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职兼读)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必须满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以修满学分为限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三)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四)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五)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五、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六、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方案另行制订。
附件三: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业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炼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未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向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门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四、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相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
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 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 ;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页x”;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五、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2.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3.摘要(中文摘要800—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关键词(3—5个,并对应英文);
5.目录;
6.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正文。
(三)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4.后记(如果必要)。
(四)论文用A4纸印刷,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