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检查及考核,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册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含兼职),包括履职不足三年者均属于考核对象。考核期间因公出国(差)或因病缺考者,要求事后补考;无故拒绝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导师资格;出国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待本人回国后参加下一年度的考核。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经遴选上岗后,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当年的11月。
第四条 考核时,要求每位研究生导师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跨学科导师由学科所属学院进行考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合格、不合格导师名单;学院将审核结果汇总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近三年科研成果、研究课题、科研经费及学术论著、论文发表情况;近三年履行导师职责、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达标情况;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会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教学水平、学位论文指导及抽查情况;协助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六条 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并履行导师职责;履职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
第七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有违反《兰州理工大学学术道德及学术行为规范》者;
3.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4.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连续两届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改换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
5.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者;
6.不按培养计划规定培养研究生者;
7.本单位录取研究生数满足,经双向选择,硕士生导师连续两年招不到研究生,博士生导师连续三年招不到博士研究生者;
8.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9.由于指导不当或把关不严,所指导的研究生(含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当年有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下一年度的招生;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以后若要指导研究生,须重新参加导师资格的遴选。
第四章 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为正高者62岁、副高者57岁(女52岁)停止招收研究生。按学校人事处文件,退休者,其导师资格自动终止。特殊情况,经人事处同意返聘者仍可招生。
研究生导师到退休年龄时,如仍有未毕业研究生,可按人事相关规定继续指导至所有研究生毕业,也可由其本人或所在学院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前,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三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将落实的指导措施报学院备案;离校六个月以上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所指导研究生由其他导师代为指导或更换导师手续,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的,硕导由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聘为我校兼职硕导,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博导须经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聘为我校兼职博导。调离后不再兼任导师的,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其本人或所在学院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指导。
第十二条 对暂停招生的导师,从停招后的次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两年后若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十三条 申请我校兼职导师的人员必须是现职人员,且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至少能够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并有合作的研究项目。兼职导师经批准取得导师资格后,由学校发给聘书。兼职导师的考核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