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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

兰州理工大学 /2014-09-16

 兰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

 

为了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激发导师和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激励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工作的培养机制,合理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与目标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以奖学金为主体的研究生资助制。

(二)改革的目标是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培养和学校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提高学校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培养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博士研究生培养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完善导师负责制,突出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

1、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不断加强责任意识,从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等各个方面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与教育。导师应同指导小组内的其他成员团结合作,集思广益,听取其他教师对研究生培养的意见与建议,组成团队,形成良好的培养环境。

2、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导师在学校政策范围内拥有自主权。导师在学生报名、择师的基础上,经复试小组充分协商后,自主决定录取人选。学校根据相关学科、专业的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标准适度放宽对导师招生人数的限制。

3、导师对自己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承担指导责任。导师有权将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作为本人研究计划的一部分进行指导,并在最终成果中以符合学术规范的方式署名。在读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以兰州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导师要承担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相应责任。

4、在学校的分类指导下,不同学科、专业的导师应依据学科特点适度提供对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改善博士研究生的科研与生活条件。

5、导师对自己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申请及等级确定拥有建议权。

(二)建立新的研究生培养创新奖助学金制度

1、培养费用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免交培养费用。

2、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享受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分别为:博士生(含硕博连读生)每人每月500元每年发放12个月,每位在校生享受3年。第四年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部)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可继续享受助学金,即每月500元第五年及以上仍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不再享受。

3、设立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1)凡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皆可申请并经评审合格后享受以下研究生奖学金。

本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额度为:

学生类别

奖学金等级

额度(元/月)

比例(%)

博士研究生

1

1000

20

2

700

30

3

400

50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共发放3年从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开始申请,第一学年每人按三等奖学金发放第二、三学年按以上三个等级申请发放,每次享受时间为1年,按12个月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培养学院(部)根据本学科实际制订,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设立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高水平论文奖

凡我校研究生发表以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兰州理工大学被SCI或EI等收录的高水平论文皆可获奖。奖励标准如下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500元 SCI、EI收录论文以我校相关部门证明为准(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时,仅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3)我校毕业博士研究生皆可申请校级、省级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经评审获得者可受相应的奖励。具体申请、审核奖励办法详见《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研究生奖励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类: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500元。

人文社会科学类: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500元,权威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建立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支持体系

1、学校通过内部统筹规划,将财政拨付的培养经费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主体并多渠道积极筹措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同时导师应承担部分培养费,并纳入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中统筹管理与使用。

学科类别

学生类别

资助费额度(元/人.年)

资助费额度(元/人.年)

工学

博士生

3000(当年招生2人以内

6000(当年招生3人及以上)

2、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生名额原则上为2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增加名额。博士生导师每年应按以下标准从其科研经费中向学校交纳博士研究生培养费,交纳年限为一般每位博士生按基本学制3年交纳,但对第四年未毕业且申请继续享受助学金的博士生,导师应再交纳一年。

 

3、学校鼓励各位导师利用个人科研经费在学校规定资助费额度之外,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生活及科研工作。

三、附则

(一)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0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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