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管理,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学校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甘财教[2013]1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为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原则上跨专业考入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学年不能申请“三助”岗位津贴。
第三条 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部门和教师个人均可以聘请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
第四条 “三助”岗位津贴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筹利用自筹经费、科研经费、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在学校建立专门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研究生“三助”工作,统筹校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助”工作落实。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遵循自愿申请、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七条 为使研究生得到更多的工作锻炼机会,学校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设立“三助”岗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管理
第八条 “三助”岗位职责。
“助教”岗位:从事本科生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的辅导答疑、专题讲座、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教学辅助工作,参加考务工作、指导实验、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助研”岗位:主要承担导师分配或指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协助完成科研任务、承担科研实验和实验数据的整理与分析、科研调研、初步撰写实验报告、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助管”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为研究生设立的“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在“助教”和“助管”中只能选择一个岗位。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本科教学工作需要设立,本科授课教师也可向教务处申请设岗。
“助研”岗位由科研处根据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导师应当设立“助研”岗位,并承担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申请,报人事处批准。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助管”岗位。
第十条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于每学年初(9月)汇总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设立的“三助”岗位,并向研究生公布,以备研究生申请。
第三章 津贴标准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三助”岗位津贴除“助研”津贴从导师及课题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外,其余均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一)“助教”岗位津贴标准按照10元/小时标准执行,原则上每名“助教”岗位研究生每月不能超过20小时。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
(二)“助研”岗位津贴标准按照15元/小时的标准执行。经费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助管”岗位津贴标准按照15元/小时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每名“助管”岗位研究生每月不能超过30小时。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对“三助”岗位工作加强管理、按时记录,如实填写“助教”、“助管”岗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记录结果应于每学期末及时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导师或被助理课题组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助研”岗位工作时间、内容及完成情况,记录结果应于每学期末报送科研处审核。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其中,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上学年平均成绩应在全年级排名前20名内。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必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的主管领导的同意。申请“三助”岗位研究生应当按照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公布的“三助”岗位信息,如实填写《甘肃政法学院“助教”岗位审批表》、《甘肃政法学院“助研”岗位审批表》或《甘肃政法学院“助管”岗位审批表》,经培养单位审核,用人单位面试,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聘任。
第十五条 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助教”、“助管”岗位。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十六条 “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任要增加透明度,坚持公正评审、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五章 岗位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十七条 “三助”岗位的考核于每学期期末进行,由用人单位、个人给予评定(其中“助教”岗位应由本科授课教师和接受辅导的学生共同评定)。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岗位的建议,经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一学期不再享有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十八条 被聘用研究生因故不能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津贴要按照用人单位及个人的记录结果,由设岗单位填写《甘肃政法学院“三助”岗位津贴发放登记表》,经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