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专业或领域名称
专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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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专业及领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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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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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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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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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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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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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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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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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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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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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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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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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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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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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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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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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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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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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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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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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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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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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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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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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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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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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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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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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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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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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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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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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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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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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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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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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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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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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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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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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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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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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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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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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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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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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与软件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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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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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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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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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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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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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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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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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7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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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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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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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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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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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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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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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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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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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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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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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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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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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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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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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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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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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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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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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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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专业招生问题,可直接咨询上表联系人,也可咨询研究生院周老师26558238.
二、报考条件
2010年7月31日前获得学士学位,或者2009年7月31日前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
报考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等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限制,入学前未达到上述年限要求而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的,须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年以上,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报考集成电路工程、软件工程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限制,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的,须修完研究生课程并结合集成电路工程或软件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三、报名方法
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报名:考生于6月20日—7月10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degrees.cn),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现场确认:考生如选择深圳大学作为考试地点必须于7月12日—15日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深圳大学文科楼H3-101现场确认,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考试如选择在其他城市考试,请查阅各省学位委员会公布的现场确认地点。
考生于10月17日后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四、考试方式及科目
入学考试采取两段制考试方式,第一阶段初试为全国统考,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时间为10月27日;第二阶段复试为我校自行安排,一般安排在12月底。
第一阶段:所有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GCT”考试(即Graduate Candidate Test,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考试大纲《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指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第二阶段:资格审查合格且达到我校规定的“GCT”成绩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专业基础课内容、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消息。
五、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我校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的《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该表与学历和学位证书一并提交招生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第二阶段考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收费标准
(1) 总费用(除管理学院项目管理领域外):28800元/人
(2) 项目管理领域(管理学院):39800元
以上费用不含教材、资料费
特别说明: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
七、录取原则及招生规模
项目管理领域共招收150名,其它领域招生规模及复试分数线由我校自行规定。各专业学位不进行跨类别、跨领域调剂录取;各领域内的调剂录取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深圳大学城的高校也不可调剂到我校。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培养与学位授予
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在职培养方式,按本校制订的各工程领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利用业余时间授课。课程教学采用集中教学方式,以周六、周日时间为主。
完成整个工程硕士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并修满规定学分且通过论文答辩者,经过深圳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温馨提示:相关政策以国务院学位办2013年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