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7〕5 号)及(粤财教〔2014〕239 号)、(粤财教〔2014〕2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生奖助学金调整如下:
一、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二、设立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在校全日制研 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标准 为每生每年 18000 元。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不分 等级,标准为每生每年 8600 元;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和第三学 年的学业奖学金等级由各培养单位评定,一等的标准为每生每 年 10000 元,比例为 30%;二等的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比 例为 70%。
三、设立博士生科研补助,用于支持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 生潜心开展科研工作。在基本学习年限(3-4 年),博士生科研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8000 元。其中 8000 元由导师科研经费承 担,10000 元由学校支持。
四、设立硕士研究助教、助管、助研岗位,每学年学校为 每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供一次“三助”岗位机会,生均补助 达到 1500 元/年。
五、本方案从 2017 年 9 月起执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 生不享受以上奖助学金。原《汕头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调整方 案》(汕大发〔2015〕3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