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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基金使用暨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 /2012-1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规范学院研究基金的使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学院全体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2010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三条奖励项目包括标志性论文成果奖和科研项目奖。
 
第二章标志性论文成果奖
第四条独立发表、第一署名发表或与导师合作第二署名发表标志性论文成果,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论文在B类以上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每人每篇奖励1000元。
(二)论文在B类以上非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每人每篇奖励600元。
(三)论文在省部级以上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400,三等奖奖励200
(四)获得本学院优秀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五条标志性论文成果奖每年奖励一次,成果须在上一学年91至评奖当年830日取得有效,申报者需提交申请表及发表论文的原件、复印件。优秀毕业论文在毕业离校前奖励。
第六条本奖励的经费来源于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的资助基金,用完即停止奖励。
第三章科研项目奖
第六条学院每年资助40个立项课题,每项课题资助1200元。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在正式立项后拨放50%,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统筹使用;第二次在研究成果通过验收、结题后拨放50%
第七条课题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能结题:在B类以上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获等校级以上的科研奖励、获得“挑战杯”校级立项, 或经学院组织的专家组评审通过的。
第八条本科研项目奖申报者需为研一或研二学生,每个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为1-2年。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参与人,不得申报新项目。每个科研项目的研究人数不得超过4人,采取学生自愿申报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九条学院科研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立项,并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十条立项项目必须在研究周期内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课题结项申请书与项目最终成果。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结项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结项申请批准后,方可延长结项。
第十一条立项经费来源于学校下发到学院的研究生业务费。从2010级开始停止向研究生直接下发业务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作为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符合第二章标志性成果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标志性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论文等级按照华南师范大学社科评价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院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法学院研工办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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