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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华南农业大学 /2012-10-30

华南农大(办)字[2000]25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和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资 格 审 查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作出成绩。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我校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向校学位办索取并填写的“华南农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其中包括申请人简历、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校学位办应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学位、学历、个人简历以及理论基础、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六条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推荐意见,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的成绩进行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⑴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⑵凡向我校农林经济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生物学、作物学等4个学科申请学位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如有变更,以国务院学位办当年文件为准)。

2、其它硕士课程考试及要求

经我校学位办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科目和内容,需符合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达到该学科、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水平。考试应在我校按相同专业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申请人自通过我校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包括外语统考及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我校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             学位论文的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鉴定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应从推荐人以外的人员中聘请三名有关学科中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聘请的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的评阅和答辩程序,按《华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其  它

第八条  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按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

  申请人如在研究生阶段曾完成论文并以该论文提出申请学位,则该论文内容必须经过修改、充实,达到硕士学位要求。

  第九条 为保证所授学位质量,体现在职人员以工作为主,申请人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 接受在职人员申请学位需开支的经费,申请费由申请人缴纳,进行课程考试、资格审查及论文答辩等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我校在职人员,除申请费外,其余费用从本校师资培训费开支或由所在院系酌情解决。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食宿及往返旅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水平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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