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发表日期:2006年9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均可按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具有与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的水平。
第五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工作细则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申请人基本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向本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1、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的要求。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八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向我校提供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我校在上述材料收齐后,于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基本资格审查,然后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工作细则第三章规定安排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并按第四章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三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要求
第九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进行,并达到该学科、专业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认可。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方可参加课程考试。根据在职人员学习课程的特点,对其课程考试方式和成绩认可作如下规定:
在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员,在获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后”,其所修研究生课程的合格成绩,且不超过规定年限,在申请硕士学位时予以认可。
未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在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的硕士学位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是经过资格审查批准,在四年内随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同班学习,按研究生培养方案,修完相应学科专业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与研究生同一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通过考试,其合格的成绩,在申请硕士学位时,予以认可。
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要求,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学习应修满各相应学科、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必须不低于75分,才能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分规定按《暨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执行)。以上申请人所修研究生课程成绩的有效期是:从资格审查之日起五年内(或从取得第一门课程成绩起四年半内)有效。
第四章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向我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在正式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至少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与申请学位的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试
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与认可按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每年6月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每年6月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按要求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的撰写和编制格式一律按《暨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编辑、印制。
2、 论文评阅和答辩按本细则第五章规定进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1、导师评阅。申请硕士学位者的论文先由导师审阅,提出评语,作出是否推荐参加答辩的决定,也可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广泛征求意见。
2、聘请专家评阅。对导师推荐的硕士学位论文,须由申请学位者申请的专业所在单位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由至少3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其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并填写在《论文评阅书》内。论文评阅人中有1人的评语为否定意见,则不能立即举行论文答辩,应增聘1名专家评阅论文。如两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立即举行论文答辩,可由申请人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至一年内再申请答辩。
4、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研究生工作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2人是我校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其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指定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和论文评阅人最多重复1人。
2、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预先了解论文,作好提问准备。
3、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未通过的,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5、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按《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审核程序按照《暨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位申请程序与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
在职人员于每年3月下旬或9月上旬按下列程序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手续。
1、申请人应按本工作细则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所需的全部材料。
2、学位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资格及水平,然后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其申请的答复。
3、受理上述申请人申请的学科、专业所在单位的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申请人到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论文答辩的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 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④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和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一份);
⑥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⑦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四份,论文在答辩前交学位办)。
4、被批准接受申请学位的各院、系(所)组织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并到学位办领取有关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审批程序按《暨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八章进行。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按《暨南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费用标准及费用分配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材料的申报和归档,按照《暨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九章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若属跨专业申请非相近专业(指原学士学位专业)的硕士学位,这部分人除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的所申请硕士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外,还须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四到六门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认可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从进修研究生课程开始至正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每两年对授予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和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