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广公(户)字[200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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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户政(治安、人口管理)处、科、股,各市招生委员会、各普通高等、中专学校:
根据2003年8月7日公布的《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精神,为与全国大中专院校新生户口迁移工作衔接一致,现就我省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工作调整如下:
一、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盖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证》;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新生,也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派出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登记。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各招生学校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新生入户手续时,必须携带盖有广东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以及新生《户口迁移证》。
四、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非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迁移户口;已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六、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的用章及样式等其他问题仍与2002年省招生办、省公安厅户政处下发的《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及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粤招办普[2002]4号)一致。
请各市、县公安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户管派出所。
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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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0-04-13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公安局。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教学〔1991〕20号)即行废止。
大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l、凭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件。并注销原户口。
2、到所在录取学校报到注册时,向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负责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3、大学生毕业时由国家统一调动,招收,分配的,凭市县以上党委或政府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证件,到学校户口管理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出登记手续。
4、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本人携带户口证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上各项内容;
2、不得弄虚作假或借他人冒用;
3、按户口证件上签发有效期内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及时申报入户登记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办)。
有以上不按规定办理行为之一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户口证件要妥善保管,谨防被盗或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