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广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具体政策规定
(一)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是取得毕业资格(包括健康状况)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学校协助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远省区或省内不发达地区就业,对到16个贫困县就业而没有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非16个贫困县生源的毕业生,省教育厅将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按《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16个贫困县就业的奖励办法(试行)》(粤高教毕[1999]2号)办理,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暨南大学毕业生服务西部和省内贫困地区奖励办法》。
(三)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的毕业生,根据国家教育部1997年3月2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33条规定办理,即“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结业生参照毕业生的做法,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受过校纪处分而不能毕业的,可参照结业生的办法办理。
(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第二次就业计划前,向所在院系填报留学的国家和学校,毕业前学校将该生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地人事局。 (六)免试推荐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七)对有疾病的毕业生,按已有规定办理,即:毕业前夕,学校对毕业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指每天坚持8小时工作),凭学校医务室证明,暂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八) 各市属、县属单位录用毕业生,须经市县人事部门同意;广州市所属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须经广州市人事局同意;中央部委和省直驻穗单位录用毕业生须有主管厅局级人事部门同意方能列入就业方案。国家、省、市政府机关或党政部门拟录用毕业生,须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考试合格者才可到相应部门选择工作。
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2年我市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穗人字[2002]21号)的要求,广州市接收非广州生源本科毕业生,必须具有学士学位证书。
(九)继续做好港澳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十)毕业生应尽量在5月2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如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申请暂缓就业者,填写《暂缓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申请表》,经院系和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保留就业资格,暂缓两年派遣,档案由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户口关系暂留学校,两年内落实单位的给予办理派遣手续;两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纳入就业方案,介绍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具体规定见广东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0]8号文)。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的党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广东省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委组函[2001]7号)的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归口管理,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不放入档案。
2、不申请暂缓就业者,由学校安排回生源所在地就业,档案和户口转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
因学分未能修满,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应在5月20——25日期间,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保留档案、户口关系。因本人未提出申请,而造成档案、户口转出的,后果自负。
(十一)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确定录用结果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必须经学校按有关政策给予鉴证,并以此为依据列入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报到证》的签发手续。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违约者,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约(具体规定见《暨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十二)各院、系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做出鉴定;指导学生认真总结几年来在德、智、体各方面取得的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填写好《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按时交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归档,未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毕业生,学校将不予寄发档案。
(十三)各系在第二次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时,必须再次认真核对毕业生名单,避免将复学、留读、修读第二学位等学籍有变动的毕业生遗漏;必须核实有无漏报报考或免试研究生、未修满学分需继续留校修读的毕业生。
二、具体分工
(一)毕业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审定、离校通知单的印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填写、审核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提供成绩表、学历证明,供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归档。
(二)港澳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由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三)毕业生体格检查由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暨大门诊部负责。
(四)学生贷款的归还由学生处普通学生教育管理科负责。
(五)户口关系转出由保卫处户籍科负责。
(六)购买车、船票工作由后勤集团负责。
(七)行李托运及安全检查由保卫处、学生处学生舍区教育管理中心和丹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八)党、团组织关系转出,由党委组织部和各学院团委负责。
(九)毕业典礼及其相关协调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领导与优秀毕业研究生合影由宣传部负责。
(十)毕业生聚餐由学生处和各系负责。
(十一)《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和毕业鉴定工作由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布置,各系负责。
(十二)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的归档,档案清理、整理和转出由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各系协助,学校机要交通员配合寄发毕业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