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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 /2012-12-02

广东工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工大校字[2007]33号文)
为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和使用好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根据广东省重点学科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经费使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广东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学科建设经费及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和省重点扶持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可使用于:购置和研制重点科研方向或重大科研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学术环境、发表学术论文的版面费、专著出版费、参加重要学术活动费用(不含出国费用)、引进的学术骨干的科研启动费等。理工科的学科建设经费70%以上必须用于购置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其它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除上述的使用范围外,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增设用于基础条件建设的项目。对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比例不作硬性规定。
第三条 财务处为各学院设立《学科经费本》,由学院院长签字审核。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到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即:按本文的第二条,列出经费开支项目及使用比例,凡有若干重要研究方向的学科,可根据各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对学科经费进行分块,由学院审核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购买设备可行性报告,并按《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招标采购,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条  每年12月底前,学院应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经费年度使用报告》,并在学院范围内公开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学校根据全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学科、专业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8日其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广工大科字[2001]6号)取消。本管理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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