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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
专业硕士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是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在初试基础上对考生专业能力、能力倾向、综合素质进行的进一步深度考查,对于提高选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初试合格的考生(含调剂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三条 复试原则上为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不超过20%。
第四条 生源不足专业的校内破格和调剂复试依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并由学校严格控制。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安排、整体协调学校复试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处在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主要职责为:
(一) 制订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明确复试工作保密、纪律等要求和规定;
(二) 审核培养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三) 确定参加复试基本分数线,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
(四) 组织复试考生报到,并进行资格审查;
(五) 组织命制和管理复试专业课笔试试题,统一组织复试专业课考试、考务等工作;
(六) 汇总统计全校复试考生成绩,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
(七) 发放调档函,调取拟录取考生档案材料;
(八)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复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九) 受理考生关于复试的复议申请并组织调查。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开展本单位复试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本办法按学科制订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的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严格规范复试程序,避免复试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二) 综合本单位各学科生源及第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统筹考虑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在国家线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各学科参加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建议方案报研究生处;
(三) 组织按学科成立以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为主、成员不少于5人的复试小组,统一制订复试工作组工作基本规范,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
(四) 对所有参与复试的人员进行保密、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五) 组织复试专业课阅卷工作,组织命制和管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实践(实验)能力和面试考核试题,组织协调相关考试、考务、阅卷和综合素质考核场地、设备、人员等工作;
(六) 制订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 指导复试工作组相关工作,审核复试工作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八) 复试结束后一日内组织汇总统计本单位考生各项复试成绩,报研究生处。
第八条 在培养单位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复试小组的职责是:
(一) 确定复试内容和方式;
(二) 复试命题及加试科目的命题、阅卷;
(三) 评定复试成绩,做出评语,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四) 做好复试记录,对初试成绩合格而经复试后不拟录取者,要写出详细书面意见。
第三章 复试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
第十条 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内容应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采用面试方式,要求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
第十一条 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科目必须按考生报考专业所规定的科目进行。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复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
第十二条 综合面试由复试小组组织考核,复试小组可以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制订详细的面试方案,其中面试考核试题的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 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二)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三)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五) 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六) 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十三条 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应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注重对考生志趣、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四条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执行。所有考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的体检,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 复试成绩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考生综合面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工作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第十六条 考生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外语听说能力(满分为10分)占10%,专业课笔试(满分为100分)占40%,综合面试(满分为100分)占50%。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或复试内容中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成绩中任一单项低于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其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60%+复试总成绩×40%,并以此成绩分第一志愿、调剂志愿分别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及计划外收费生名单。
第五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培养单位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完善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二十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完善对复试全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和考场巡视,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学校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培养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有关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有疑义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一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复议申请,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经学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责成有关培养单位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