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含学校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金管理工作,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40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用于资助我校列国家招生计划任务招收的处于正常学制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奖学、助学金由学校承担,用于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和刻苦钻研。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
类别
|
硕士
|
博士
|
||
一等奖金额和比例
|
二等奖金额和比例
|
一等奖金额和比例
|
二等奖金额和比例
|
|
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
|
12000元/生.年50%
|
10800元/生.年50%
|
12000元/生.年100%
|
0
|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处按照上级要求发出通知组织评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初评,报研究生处核定,每学年组织评审一次。按照博士、硕士层次和年级、类型(学硕、专硕)和学科分开评选。评选依据主要参照《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校研究生〔2015〕13号)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等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一年级硕士生按培养类型(学术型、专业学位型)分别排序,以招生时的第一志愿报考以及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来确定一等奖名单(由研招办提供数据资料)。
二年级、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按培养类型(学术型、专业学位型)分别排序。学术型研究生: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10%+课程学习25%+科学研究50%+社会实践15%=100%综合得分;专硕型研究生: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10%+课程学习25%+科学研究35%+社会实践30%=100%综合得分;分别综合计分排序。
博士研究生暂不分等级,符合条件的每生每人12000元/学年,按月发放。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由研究生处制表报财务处审核后,于下一个月发放。寒暑假期间暂停发放,待新学期开学后补发。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停发、扣发规定。
存在以下行为将停止助学金发放,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一) 办理暂缓注册的;
(二) 入学资格存在问题,人事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的;
(三) 因个人原因出国、入伍、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
(四) 提前毕业的,自毕业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延期毕业的,停发助学金。
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扣发助学金:
(五)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校1周,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后,未按时返校逾期1周且事先未向研究生处申述理由的,视情节扣发半个月或1个月助学金;
(六)日常考勤无故1周未签到的,视情节扣发半个月或1个月助学金;
(七)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助学金;
(八)违反学校相关纪律管理规定,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当年(一年)助学金;
(九)被认定为论文造假、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获奖资格,扣发一年助学金;
第十条 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果发现助学金有漏发、错发的情况,经研究生处核准,将补发或收回错发的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助学金的发放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处在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的湛江市建设银行账户内。
第十四条 研究生如果在学期间银行卡发生变更,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变更后银行卡的复印件,及时到研究生处及财务科办理银行卡号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助学金的正常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的发放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次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