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8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2018年文件待发)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工作
(一)复试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2.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博士点负责人、博士生指导教师和分党委纪检委员组成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不得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学院的复试。按招生专业(不得按研究方向)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3人的本学科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其成员不得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专业复试。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复试安排、复试流程、复试成绩权重、录取规则等内容。方案经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4月3日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4.学院应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的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6.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负责解释考生对复试录取工作提出的质疑。
7.学院要增强复试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拟招生计划、招生导师、复试基本要求、复试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学习方式等)等信息要及时在学院网站公布公示,同时要规范考生申诉机制,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三)复试工作的实施
1.所有考生(“申请—考核”制考生除外)均应参加复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各学院在4月15日晚至18日(没有同等学力考生的学院可选择15日下午开始)期间开展复试工作。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复试费(130元/生)由考生在复试前通过网银缴纳。
3.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学院可自行确定是否考察专业外语)。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诚信表现等方面。各学院可向考生所在单位商调其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状况。政治思想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体格检查
体检待2018年9月新生入学后统一安排。考生在学院拟录取前,应向学院提交2017年10月以来我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要求详见下载中心)。体检不合格者按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4.复试方式分笔试、口试和实验技能考核等,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方式,或适当增加其他复试方式。
5.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学院可根据各专业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复试各项内容的分值比例,但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10分、专业综合测试不少于80分。
6.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包括笔录、录音、录像)、成绩、评语等。复试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7.同等学力考生须在复试时加试(笔试)两门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每门加试科目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
8.加强对应届硕士毕业生(尤其是两年制应届生)的考核,确认其能在2018年9月1日前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二、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2.各学院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下达的招生计划,每位导师招生数不超过2人。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7〕8号)执行。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18〕2号)执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招收非一线专职辅导员人数原则上均不超过1人,学校将根据合格生源情况调整各专业招录非一线专职辅导员人数。
(二)录取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将于5月中旬确定、公布)。
2.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和两门加试科目成绩均不低于60分。
3.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各学科专业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
(三)录取办法
1.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招生计划内(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计划)依次提出拟录取名单。
2.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权重一般为30-50%。复试成绩权重及排序规则由招生学院自定。不符合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不予排定名次。
3.各学院应客观公正地做好录取工作,录取名单经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
(四)录取类别
博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各学院在确定录取名单的同时,应明确录取人员的“学习方式”与“就业方式”特别是在职人员报考非定向就业类别。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外,我校全日制招生专业仅招收非定向就业考生,非全日制招生专业仅招收定向就业考生。学习方式及就业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凭《调档函》于5月29日前将人事档案寄达各学院分党委。考生如不能按期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的,须由人事档案所在保管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理由和档案拟寄出日期(寄达时间不得超过录取当年8月31日)。
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需于5月29日前,将签订好的《定向就业研究生合同》寄达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与网报时填写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须作出说明。
考生不能按期调取人事档案或签定《定向就业研究生合同》而影响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指导教师的确定
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的同时,须为拟录取考生确定指导教师,并在《2018年博士生拟录取审批表》上注明。
(六)录取审核程序
1.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将《2018年博士生拟录取审批表》送交研究生院审核,复试录取的相关记录、试卷、成绩表、录音、录像及其他材料由各学院留存3年备查。
2.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3.学校根据教育部录取检查结果、调档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向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三、招生纪律
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质量,各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校纪委、监察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校招生监督电话:0591-22867115(监察处)。
四、其他事项
(一)学校将根据工作进程安排及各学院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对各学院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难以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收回,重新分配。
(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有异议考生的解释工作。
(三)由于全国各招生单位博士生招生考试时间不一致,个别考生可能存在同时报考多个招生单位的情况,各专业应充分了解考生的动态,对已被外单位录取或自愿放弃录取的考生应及时排查、确认,以及报考非定向就业类别在职考生的调档问题,避免浪费招生指标。对浪费招生指标的学院将核减该学院次年博士生招生指标。
(四)请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在复试环节中注意考察推荐2018年博士研究生新生的各类奖助学金人选,重点考察初、复试成绩和品德表现及入学前的突出成绩等情况,确保评选质量。
(五)本通知如与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最新政策有出入,以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政策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