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4
三、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分则二
第九条 资格审查
1、大学本科毕业,已获得学士学位;
2、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优秀;
3、所申请临床医学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推荐;
4、所在单位推荐(包括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推荐意见)。
第十条 学位课程学习及考试
1、学位课程学习
(1)课程设置: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按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总的学习门数不少于七门。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自然辩证法
英语(含公共英语、专业英语)
专业基础课(2-3门)
专业课(1-2门)
临床医学科研方法
(2)课程学习要求:所有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如有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3)课程教学管理:申请人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班学习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英语(含公共英语、专业英语)、专业课以自学为主,辅以导师指导、专题讲座。所有课程均由研究生处组织统一考试。
2、参加全国考试
从参加课程学习至提出学位申请,时间为三年。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之前必须通过以下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如未能通过以下科目考试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1)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英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临床医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临床科研训练,撰写学位论文
1、申请人在通过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后,安排不少于半年的时间、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本学科、专业临床医疗工作,同时进行临床科研训练,学会文献检索、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撰写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要求:
A、学位论文为病例分析报告(含文献综述);
B、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C、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D、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我校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指导学位论文。
(3)导师和教研室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结合临床科研训练,安排其累计有一个月时间临床带教本、专科实习生,并对其教学效果、组织和表达能力等给出书面评语。
第十二条 考核答辩和学位授予
1、考核答辩
(1)申请人最迟于第三学年(从参加课程学习至提出学位申请)结束前二个月(每年5月份前)须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向所在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二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研究生导师),并领取《福建医科大学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申请表》、《福建医科大学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福建医科大学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申请人的考核、答辩申请经所在医院批准、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2)学校按学科、专业聘请3至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对研究生的临床能力、学位论文分别进行考核和答辩
。(具体考核答辩办法,参照《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规定》)。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2、学位授予
(1)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其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时,考核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出建议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决议;由申请人所在医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临床能力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考核答辩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决议。考核答辩委员会将考核答辩结果报学位分委员会备案。
四、其它
第十三条 待遇与经费
1、待遇
(1)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享受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临床工作期间,奖学金金额应与同年住院医师相等,不足部分由所在医院补齐差额;其卫生津贴、奖金等可参照同年住院医师的待遇,由研究生所在医院解决。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在临床期间的休假(寒、暑假)制度,一般应与同年住院医师相同,由各附属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学位期间的待遇一般仍与同级医师等同。
2、经费
(1)临床医学研究生的经费由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支出。
(2)在职临床医师课程学习与学位申请的费用应由申请人及其所在医院共同支付。
第十四条 组织与管理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实施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2、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负责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指导、协调、咨询等工作。
3、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各附属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分级管理。
4、各附属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育与在职临床医师的继续教育,各学科还应有一名科主任负责组织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的业务培养与考核及在职临床医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学校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