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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06年考研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研究生院 免费考研网/2006-05-21

  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医科大学2006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复试原则

  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是在初试合格的基础上,对考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运用能力作进一步较为全面的考查了解,旨在弥补初试之不足,通过复试从中挑选出真正高素质,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因此复试工作一般应以差额进行。

  二、基本要求

  1、参加2006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凡成绩达到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2、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复试比例原则上按1:1.2进行差额复试。

  3、每位硕士生导师招生限额:原则上新导师1名,老导师2——4名(不含单考生、推免生),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的导师可增招1名。按此招生限额分配后的剩余合格生源,由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统筹调剂。各院(系)招生人数录取时视合格生源情况可相互调剂。

  三、复试录取工作的基本程序

  1、学校按教育部下达的我校2006年招生规模及当年初试成绩,确定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线。

  2、根据学校复试分数线确定复试考生名单,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复试考生人数原则上按1:1.2确定。

  3.参加复试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招办交验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要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待入学时交验)。

  4.各学科专业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按照“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复试。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由学校统一集中进行)。考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5、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学校的招生政策对各学科专业的复试结果进行审核,合格后确定拟录名单并汇总录取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学校研究生招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拟录取名单。

  7、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审核后,学校研究生招办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复试形式、内容及要求

  1.复试包含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1)同等学力加试:对同等学力的考生,应严格复试。须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试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进入导师复试阶段。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2)笔试:专业课和专业外语考试一律采用笔试形式。

  (3)面试:主要对考生的外语听力水平、口语水平、知识结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进行考核。

  2.导师复试的内容

  专业、专业外语考试为笔试,基本素质及基本技能考核可口试和实际操作;命题内容由导师复试小组自行确定。

  复试应覆盖以下几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a、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b、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c、外语听说能力;

  d、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a、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b、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c、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d、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复试要求

  复试小组应按二级学科由教研室统一组织,复试小组成员应由3——5名以上教师组成,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织复试;各学科专业导师复试小组应根据学科的特点,确定复试内容、形式及命题。评定复试成绩,写出复试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各复试小组对同一学科(专业)的复试内容、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专业外语:以百分制评定成绩,考试时间为1小时,可选择与本专业有关的外文阅读材料,要求译成中文(不带字典),数量以每小时笔译1500个印刷符号为及格,达到4500个印刷符号为满分,有错误扣分。

  4、关于推荐免试生的复试

  推荐免试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的内容和要求与统考生一致。对拟接受的推荐免试生的复试工作已在2005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故不再参加本次的复试。

  5.单考生、同等学力考生要加强复试。

  6.复试成绩的评定,采取导师复试小组集体评议或无记名投票办法确定,成绩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分数(百分制):专业、综合能力(含专业外语)成绩;二是评语。成绩评定后,要求写明结论性意见(即是否同意录取)

  六、录取

  1.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2.专业课笔试低于60分,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3.复试合格的考生是否录取应以综合成绩为依据。

  综合成绩为=a*初试成绩+b*复试成绩

  其中a、b为加权系数;a =70 %、b =30 %.

  注:复试成绩占总成绩权重的30%,包括:专业课10%、面试15%、专业外语含口语听力测试5%.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2、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要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3、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我校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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