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录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提高复试质量,选拔合格生源,发现拔尖创新人才,确保复试工作的公平、透明,特制定本方案。
一、复试工作原则
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坚持科学选拔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察,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3. 坚持宁缺毋滥、差额复试的原则,择优选拔。
4.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组织管理
实行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院系(所、部)复试工作小组两级管理模式,各小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1. 成 立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研究生部主任和副主任、各院系(所、部)行政一把手、院纪委专职副书记、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负 责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同时加强巡视,规范和监督复试过程。
2. 院系(所、部)复试工作小组由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领导和学术带头人组成。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
(2)组织命制复试题目;
(3)制定并实施本学科(专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
(4) 负责遴选复试教师,复试教师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承担硕士生教学工作的教师担任。遴选、培训复试工作人员,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 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
(5)负责协调本部门、本学科(专业)复试工作中的争议,必要时对考生进行二次复试。
3. 评分办法。复试工作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4. 复试工作小组工作基本规范。
(1)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公开,统一标准,客观评价;
(2)坚持学术标准,综合考察与重点考察相结合;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偏袒、不徇私舞弊;
(4)提高服务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5.复试过程管理。
各院系(所、部)在复试过程中,应做到复试教师分组随机抽签、考生分组随机抽签和面试题目随机抽签,确保整个录取程序公开、公正和公平。
6.复试录取的监督管理。
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在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全程参与制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介绍招生工作政策、复试工作方案以及工作流程。负责复试录取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参与有关复试工作培训,了解和熟悉复试录取工作的主要环节,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三、复试具体安排和工作环节
1.复试最低分数要求
根据各专业初试成绩分布和拟招生规模,确定凡是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标准、且各科目和总分满足我校复试线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在国家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二级学科参加复试人数为拟录取人数130%左右的比例,确定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如下:
专业 |
外语、政治 |
业务课1、2 |
总分 |
国际法学 |
42 |
63 |
339 |
国际关系 |
42 |
90 |
337 |
政治学理论 |
42 |
63 |
300 |
国际政治 |
42 |
63 |
331 |
外交学 |
42 |
63 |
350 |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
42 |
63 |
300 |
世界经济 |
45 |
68 |
330 |
英语语言文学 |
52 |
78 |
345 |
法语语言文学 |
52 |
78 |
349 |
日语语言文学 |
52 |
90 |
371 |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 |
52 |
78 |
350 |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法语) |
52 |
78 |
371 |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日语) |
52 |
78 |
345 |
英语口译(专业学位) |
52 |
78 |
345 |
公共管理(专业学位) |
40 |
80 |
160 |
法律(法学) (专业学位) |
42 |
63 |
300 |
2. 复试时间
世界经济专业:2015年3月29-30日;
公共管理、法律(法学):2015年4月8日;
其他专业复试时间:2015年4月10-12日。
3.复试办法
(1)复试比例:严格实行差额复试,各专业具体差额比例依生源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而定。如复试考生达不到拟招生人数的,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仍实行差额复试,拟招生人数将动态调整。
(2)复试内容:
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考生个人陈述、大学期间成绩单、体检报告、《外交学院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调查表》、《外交学院2015年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信息表》等材料,同等学力者还需携带招生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前与研招办联系。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
笔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100分。
公共外语口试:公共外语口试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成绩满分为50分。语言类专业包括英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法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法、日)、英语口译(专业学位)第二外语的听力和口语不再单独安排测试。
专业面试: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由各院系(所、部)按专业进行面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为20分钟左右,面试满分为100分。
在专业面试时,还会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以下内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和协作性;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心理素质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由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负责。
(4)复试基本方式:笔试结合面试(具体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需要确定)方式进行;复试必须量化,严禁使用“及格”、“不及格”等作评判。
为保证面试的有效性,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工作小组采用统一的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每个复试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4人(其中复试教师不少于3人,秘书1名),考生的作答情况由专人(秘书)进行现场记录。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通过特定提问和政审工作来确定。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成绩计算和录取
1)复试中,笔试、专业面试和外语口语测试有一项成绩不及格者;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总成绩计算方法。语言类专业总成绩=〔(笔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2〕×30%+(初试总分÷5)×70%;非语言类专业总成绩=〔(笔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2.5〕×30%+(初试总分÷5)×70%。在各项均合格后,按专业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入学后再分方向和导师,原报考方向仅供参考。
3)调剂考生主要参考复试成绩总分排名顺序进行录取。
(6)加分原则和依据完全按照按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7)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 2号)文件,由考生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资格审查时提交体检报告,学院不再统一安排。
(8)法律(法学)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的复试办法另行发布,并单独组织复试。
4. 有关复试程序和办法在本校研究生部网站单独发布。
四、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监督、巡视复试工作过程,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 实行信息公布或公示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需公布或公示的,依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在本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
3. 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4. 设立专用监督电话。外交学院硕士生复试录取监督电话:010- 68323375;北京市2015年硕士生复试录取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217。
外交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