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责任之析分 ——以《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解释为中心

本站小编 Free考研/2020-04-17

文献详情
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责任之析分 ——以《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解释为中心
文献类型:期刊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2019
卷:22
期:3
页码:102-115
ISSN:1008-4622
关键词:无权代理人责任;责任性质;法律漏洞;指示适用性规范
所属部门:法学院
链接地址:http://d.ol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dzfxyxb201903009.aspx
摘要:现有的《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解释方案未能填补"隐藏的漏洞",需通过确定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以探寻新的解释路径.非善意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善意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法定特别责任.因此,《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应当被解释为指示适用性规范与请求权创设规范的混合:既指向侵权责任,又创设了善意无权代理人的法定特别责任.由于侵权责任和法定特别责任均不能支撑履行债务的责任形式,立法上也并无额外创设履行债务责任形式的必要,所以该款关于履行债务的规定,同样是指向合同责任的指示适用性规范.三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善意相对人可依据具体情形主张不同的责任形式与赔偿范围.
DOI:10.3969/j.issn.1008-4622.2019.03.009
百度学术: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责任之析分 ——以《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解释为中心
语言:中文
基金:2018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研究项目"
作者其他论文



暂无数据...

相关话题/民法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