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实缴出资股东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及权利基础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赵一洲[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2015
期刊名称:包头医学院学报
卷:31
期:9
页码范围:128-12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6-740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btyxyxb201509090.aspx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法律基础;主体范围;债权人利益;出资义务;权利主体;债务偿还;债权人代位权;责任承担方式;资本投入;
摘要: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财产基础,真实确定并维持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奠定公司的基本债务偿还能力、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按照约定及时缴纳出资是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相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本保证. 因此,准确认定对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请求权主体范围、明晰行使该请求权中的法律基础、划分行使该权利的实现途径,对于法律实践中顺利掌控和实现该项权利至关重要.
作者其他论文
劳动条件变更与劳动合同变更的关系.赵一洲.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5),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