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决议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与解释路径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尚法[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师范大学
年:2016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期:31
页码范围:102-109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1002-4603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十六条;前款;企业投资;债权人利益;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
摘要:<正>公司担保: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双重视角尚法: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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