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中的地位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6
期刊名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卷:24
期:3
页码范围:28-3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942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jjcgxyxb201603003.aspx
DOI:10.3969/j.issn.1004-9428.2016.03.003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产品责任;责任并合;责任分担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则中,忽略了另一个责任主体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也还存在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为责任主体的情形,因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担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后,还有其他可以追偿的责任主体,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并合问题。将产品责任规则应用到“互联网+交易”的责任规则之中,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致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在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具备后,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进行追偿。
作者其他论文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杨立新;韩煦.江汉论坛.2014,84-90.
为同性恋者治疗的人格尊严侵权责任--兼论搜索引擎为同性恋者治疗宣传的虚假广告责任.杨立新;吴烨.江汉论坛.2015,122-128.
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杨立新;王玲芳.求是学刊.2015,80-88.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杨立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1),166-177.
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杨立新.求是学刊.2014,41(2),8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