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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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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肖建国[1]宋春龙[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2016
期刊名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卷:24
期:2
页码范围:3-11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942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jjcgxyxb201602001.aspx
DOI:10.3969/j.issn.1004-9428.2016.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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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民法;补充责任;诉讼形态;先诉抗辩权
摘要:补充责任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在实践中的诉讼形态并不统一。多样化的诉讼形态不仅使实践操作复杂化,而且减损了补充责任设立之价值。有必要将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从认定责任的顺序性修正为履行责任的顺序性,并以牵连必要共同作为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之解释,将补充责任履行之条件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之顺序。在《民法典》编纂中确定并统一补充责任的适用形态与规则,统合散落于民商事规范中的补充责任,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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