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100872
年:2016
期刊名称:江汉论坛
期:1
页码范围:128-13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3-854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hlt201601020.aspx
基金: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关键词:网络非交易平台;利用;交易活动;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非交易平台存在重要区别,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利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为其提供支持的,就改变了网络平台的性质,成为网络交易平台,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对其提供支持的,网络平台属于自媒体,对于交易行为致害消费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网络非交易平台对于利用其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有偿服务应当承担虚假广告责任,无偿服务通常不应承担虚假广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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