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错原则下的体育损害责任
外文标题:Research on the Principle of Fault in Sports Injurie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钧[1]
机构:[1][李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5
期刊名称:体育科学
卷:35
期:1
页码范围:68-7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677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tykx201501009.aspx
DOI:10.3969/j.issn.1000-677X.2015.01.009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新教师启动金项目(2013030148)。
关键词:体育损害 自甘风险 过错责任 善良运动者的注意义务 sport damages assumption of risk principal of f ault reasonable sportsmen’ du-ty o f care
摘要:体育运动是带有一定固有风险的人类活动。体育运动要求侵权法在保证运动自由和救济损害之间实现平衡。自甘风险作为英、美法系惯常使用的抗辩事由,推定受害人对运动风险的识别和自愿承受。虽然保障了运动自由,但是不利于损害救济的实现,难以满足我国和谐发展体育事业的宗旨和促进法治进程的现实需要。传统的过错责任具有内在的灵活性和外在的普遍适用性,也是我国当前解决体育损害的法定归责原则。通过对善良家父标准(一般注意义务)的专业化,即善良运动者的注意义务,实现在体育运动的特殊情境下对行为人体育行为适当性的合理判断。处理体育损害,应借鉴自甘风险制度对运动固有风险的合理预判,根据个案设定善良运动者的勤谨注意义务,考察过错的有无,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就体育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对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体育损害,可以借助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适当分担损害,从而实现运动自由与损害救济之间的平衡与双赢。在弘扬体育精神,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切实有效的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其他论文
体育伤害损害赔偿责任之探讨--体育伤害的主体.李钧.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2006,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