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该当何罪?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俊海[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年:2015
期刊名称:消费者报道
期:11
页码范围:56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2095-5499
关键词:该当何罪;朋友圈;商品服务;微商;承担连带责任;正当合法;公共平台;私密空间;行政许可;社交网络;
摘要:<正>转发广告要被连带处罚,一来是需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二来要对转发行为采取责罚相适应原则,即如能认定转发广告时不知其为虚假广告,也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转发者所负责任会相对有限。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除了被玩坏了的"广告语",有两条规定格外显眼。新《广告法》第2条,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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