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存在的不足及改进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5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期:6
页码范围:104-111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674-145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azyj201506011.aspx
DOI:10.3969/j.issn.1674-1455.2015.06.011
基金:作者主持的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项目(
关键词: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三人过错;责任承担;规则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就环境污染责任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这些规则既有合理之处,也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应当正确阐释《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的要旨,保障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照该条规定,平衡被侵权人、污染者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确定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侵权责任.
作者其他论文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杨立新;韩煦.江汉论坛.2014,84-90.
为同性恋者治疗的人格尊严侵权责任--兼论搜索引擎为同性恋者治疗宣传的虚假广告责任.杨立新;吴烨.江汉论坛.2015,122-128.
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杨立新;王玲芳.求是学刊.2015,80-88.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杨立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1),166-177.
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杨立新.求是学刊.2014,41(2),8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