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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法律主体地位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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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法律主体地位分析
外文标题:Third Party Legal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Governanc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腾延娟[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卷:29
期:2
页码范围:89-95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1-030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hzdxxb-zsb201502017.aspx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义务本位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被看作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理清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在目前"义务本位"的环境法律体系内,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显然只能是一个义务主体,它不仅要对排污企业承担治理污染服务的民事义务,同时还要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其通过环境治理合同与排污企业结成契约关系,共同承担治理污染的义务.第三方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拓展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内涵,弥补了"三同时制度"的不足,丰富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同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
作者其他论文



论协商民主机制在中国环境法治中的应用.周珂;腾延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4(6),24-34.
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腾延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81-90.
第三届中欧社会生态与法律论坛综述.腾延娟.中国环境法治.2013,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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