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基于司法案例的考察
外文标题:The Judicial Conviction of the Crime of Fabricating and Deliberately Propagating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An Inspection Based on Judicial Case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黄成[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期:3
页码范围:79-8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485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jgagdzkxxxb201503014.aspx
关键词:恐怖信息;故意;编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摘要: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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