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的审判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本菲[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商
期:24
页码范围:235-236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6-0510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hang201524200.aspx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审判研究;凯莱;股东权利;司法解散;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议;利润分配;变更之诉;法定代表人;
摘要:一、导言
我国在制定出的《公司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第182条:“当一个公司的日常工作维护和经营出现严重阻碍,并且这一状况继续延续下去将使公司内部各个股东的财产收益得到损失,且这种状况很难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有效解决,那么拥有公司内所有股东表决权中至少百分之十的股东,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正式解散公司。”这条对公司解散制定的法规是我国首次引入公司解散之诉的制度,堪称我国公司制度与世界优秀公司制度接轨的典范之作。然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成为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例如,本条尚未明确规定适格股东能否在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条件下,或者在就职公司出现资金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等条件下提出对公司的解散日程,这对司法实践中本条的理解与适用造成困难。
作者其他论文
论关联企业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陈本菲.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15,91-94.
僵尸企业的识别与域外处置经验借鉴.陈本菲.法制与经济.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