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的广告审查义务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轶[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传媒
期:9
页码范围:64-6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9-926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chuanm201509025.aspx
基金: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广告侵权责任研究”; 山东省教育厅项目“违法医药广告的民事责任研究”
关键词:广告侵权;广告审查;注意义务
摘要:媒体的广告审查义务是媒体承担广告侵权责任的前提.媒体广告侵权应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广告侵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共同侵权”特征,原则上媒体要与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侵权责任与主责任竞合时,对广告主体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予以限制,媒体在无法提供主责任主体的具体信息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其他论文
构建合理的广告侵权责任制度--《广告法》第38条修订的几点建议.李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6),95-99.
作为媒体侵害人格权免责事由的公众人物,官员及公益事业相关者.李轶.第十二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2012,374-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