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中"私"的范围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付大学[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装备》杂志社,北京,100975
年:2015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期:5
页码范围:109-11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862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ianghlt201505019.aspx
DOI:10.3969/j.issn.1001-862X.2015.05.019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
关键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第三部门
摘要: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相关制度将“私”主体划定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从而产生概念体系混乱、改变公私合作性质和理念等诸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还是法学的公私耦合理论分析,与公共部门合作的应是非公“私”主体,即使国有企业成为合作主体也应代表“公”的一方.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私”主体不是狭义上的私人部门,是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非公任何组织,即私人企业和第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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