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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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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消费者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徐孟洲[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4
期刊名称:经济法研究
期:1
页码范围:51-58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978-7-301-16678-9/D?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jfyj20140100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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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消费者保护;享受者;理论概括;民事主体;部门法;生活消费;调整手段;直接参与者;
摘要:一、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理论概括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具有自身特点的主体及主体体系。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主体如同民事主体、行政法主体一样,也是一类独立的法律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市场经济基础上发生的需要法律规制和宏观调控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凡是依照国家经济法的规定,有权参加上述社会经济关系,并以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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