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外文标题:Reconsidera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haract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婉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理论界
期:2
页码范围:80-82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654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lj201402024.aspx
DOI:10.3969/j.issn.1003-6547.2014.02.024
关键词:国际性;国籍;仲裁权;仲裁机构
摘要:在商事仲裁领域,区分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具有重要意义,二者划分会导向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然而,区分仲裁“国际性”与“国内性”的标准,不可与区分仲裁裁决“外国国籍”与“本国国籍”的标准相混淆。国际商事仲裁权也在实践中具备许多国内仲裁权没有的特点和优势。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仲裁”的理解有待进一步修正,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机构划分仲裁性质的做法与《纽约公约》提出的“地域原则”也存在差距,不符合国际上日益趋同的判断标准。
作者其他论文
中国自贸试验区期待更为国际化的仲裁法制环境.李婉嘉.唯实.2014,58-60.
从中海货轮案看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李婉嘉.理论界.2013,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