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对当代法治社会的启示--从"无讼"观念谈起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怡伊[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7
页码范围:49-51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407015.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4.07.015
关键词:无讼;调解制度;传统法律文化;古代社会;轻微刑事案件;儒家思想;诉讼成本;意识缺失;民事纠纷;民事案件;
摘要:“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1]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无讼”的原因由传统农耕文明下“厌讼”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受先民“耻讼”的文化氛围以及官府“息讼”的驭民策略所影响.但究其根本,是建立在民本主义之上的,以和谐大同为最高境界,以“尚中庸”而“求和谐”为最高价值原则确立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其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图景.
作者其他论文
刍议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请求权之性质.陈怡伊.法学杂志.2015,36(3),129-136.
给自由加一个界限.陈怡伊.检察日报.2009,003.
追求正义.陈怡伊.中国律师.200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