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年:2014
期刊名称:证券法苑
卷:10
期:1
页码范围:26-30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978-7-5118-4969-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qfy201401008.aspx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金融产业发展;金融市场秩序;基金公司;购买基金;新型金融;惩罚性赔偿;后悔权;金融法律法规;
摘要:所谓金融消费者,主要是指那些为了满足非营业性的金融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主要包括传统金融产品的购买者,如银行储户,以及各类新型金融产品的购买者,如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机构购买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近年来,我国金融产业发展快速,各类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一方面,金融产品的消费已经由过去少数人的消费转向了大众消费,交易规模增大;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产品的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交易越来越技术化,而且,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愈发明显.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可能对消费者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还有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凸显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意义.从全球范围来看,保护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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