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性权利组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新探
外文标题:The Combination of Rights: The Discussion on the Pre-emptive Right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卷:30
期:2
页码范围:86-93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268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bjkjdxxb-shkxb201402013.aspx
DOI:10.3969/j.issn.1008-2689.2014.02.013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法学会部级重大课题“世界一流企业法律管理对标研究”(CLS
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系列性权利的组合
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体现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冲突.中国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体系性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本质上是系列性权利组合,而非单一的权利,具体包括资格维持请求权、告知请求权、强制缔约权和优先受领权.股东于其取得股东身份时取得优先购买权,并于此时得以行使.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则不宜做过多理论上的探讨,而应当交由立法者根据本国国情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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