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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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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学
期:01
页码范围:107-116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4238
关键词:抵押财产转让;法律后果;涤除权;善意取得
摘要: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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