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还国际诱拐儿童的司法裁量——以海牙公约第12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杜焕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政法论坛
期:03
页码范围:25-34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0208
关键词:海牙公约;强制交还;转居例外;司法裁量;统一解释
摘要: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旨在体现强制交还儿童的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强制交还儿童的例外,以便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2条第2款中"儿童是否转居于新的环境",是判决是否返还儿童的关键因素,构成强制交还儿童义务的例外。对此需要从物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要素来判定,但转居是否良好不是合适的判定标准。如果确定存在公约第12条第2款的例外情形,原则上依据公约交还儿童不存在剩余裁量,除非出于儿童个体的最大利益。对此需要考虑国际条约解释的一致性原则,尊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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