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外文标题:Concept Definition of Financial Consumer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东[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学家
期:20145
页码范围:64-76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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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概念#互联网金融#动态类型化
摘要:在当前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混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笔者立足金融学等理论,为投资者身份嬗变提供理论依据,明确提出包含各类投资者在内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并将其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应授权监管者依据市场情势变更调整专业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采用动态类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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